新政解读 | 上海市一般工业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流程

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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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2020/09/01

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对固废跨省转移提出相关要求


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249号

行政审批

新固废法第22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行政备案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流程

STEP-1

登陆上海“一网通办”官网,搜索“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进入界面后点“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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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

准备材料清单📚

  • 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系统内填报)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工程渣土等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转移单位需要提交,盖章电子扫描件)

  •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的营业执照(系统自动导入)

  •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与运输单位、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盖章电子扫描件)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盖章电子扫描件)

  • 其他与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相关的说明材料(盖章电子扫描件)




备案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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