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News
2020/09/01
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对固废跨省转移提出相关要求
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249号
行政审批
新固废法第22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行政备案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流程
STEP-1
登陆上海“一网通办”官网,搜索“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进入界面后点“立即办理”
STEP-2
准备材料清单📚
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系统内填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工程渣土等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转移单位需要提交,盖章电子扫描件)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的营业执照(系统自动导入)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与运输单位、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盖章电子扫描件)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盖章电子扫描件)
其他与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相关的说明材料(盖章电子扫描件)
备案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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