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题 | 第一篇《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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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上篇)



环 境 损 害 司 法 鉴 定 专 题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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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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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及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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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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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改革情况




前言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属于环保与司法结合的新兴业务,本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题旨在全面系统地介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普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知识、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成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题将包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制度背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具体作用、相关典型案例、技术方法、涉及的难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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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由来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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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或个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改革试点及全国推广


2015年11月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提出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2016年8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试点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7年8月

在初步取得成效后,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7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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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的自行推动作用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作用是对生态环境受损害范围和程度、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数额等方面进行评估,最终出具鉴定评估报告。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根据鉴定评估报告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要求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如磋商无法达成一致,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义务人进行诉讼。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技术支撑,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编辑/邓玥

审核/甘树应